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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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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規定

91年7月8日九一中港環字第7750號訂定
93年2月26日中港環字第0930001815號修訂
98年10月14日中港環字第0980203538號修訂
99年12月13日中港環字第0990204145號修訂
101年2月29日中港環字第1010200739號修訂
110年10月19日中港勞字第1102172490號修訂
115年3月4日中港安字第1154740182號修訂

  1. 一、依據商港法第38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0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於臺中港區(以下簡稱港區,漁港區域除外)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收受清理工作,應為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清理業者),並檢送下列文件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申請,經本分公司同意後,始可於港區經營清理作業:
    1. (一)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清除種類需含廢油)影本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影本。
    2. (二) 營運計畫書。
    3. (三) 緊急應變計畫書及污染防制計畫書。
    4. (四) 最終處理機構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廢棄物進廠處理同意書。
      2.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5. (五) 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證明文件影本。
  3. 三、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委託經本分公司同意登記有案之清理業者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收受清理前,應填報「臺中港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申請單」(如附表1)及「臺中港區船舶廢污油水清理統計表」(如附表2),併同委託書,以書面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本分公司。
  4. 四、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清理其船舶含油廢棄物,應與受託清理業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清理業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人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人應與受託清理業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5. 五、清理業者於作業期間,人員及作業之安全,應自行負責,並投保適當之保險。
  6. 六、清理業者進行船舶含油廢棄物作業期間,應確保相關管路接頭接妥無虞,並與船方保持聯繫,防止發生洩漏。
  7. 七、清理業者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造成污染事件時,須立即採取足以處理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本分公司監控中心04-26642390/04-26562164,另清理業者應賠償造成之污染損害。
  8. 八、清理業者於港區作業期間所發生之任何事故及衍生之任何責任,均應自行負責。
  9. 九、清理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清除或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並應填報「臺中港區船舶廢污油水清理統計表」(如附表2)副知本分公司。
  10. 十、清理業者使用船舶為清理作業,船舶出入港應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並應向本分公司申請租用碼頭與場地及依有關規定申請停靠並依費率表繳費。
  11. 十一、清理業者進入港區作業所需人員、車輛,應依「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辦理相關手續。
  12. 十二、清理業者於港區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業務,本分公司得隨時派員督導,業者應遵守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商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有違法、違規或妨礙港區安全與秩序及污染港區之行為;若清理業者於港區內外有重大違法之情事,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將禁止該清理業者後續進入港區收受船舶含油廢棄物。
  13. 十三、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之。

聯絡電話:(04)26642466
E-mail:kanahsu@twpor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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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務分公司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規定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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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務分公司同意登記之船舶含油廢棄物清除業者名單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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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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