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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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委託經本分公司同意登記有案之清理業者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收受清理前,應填報「臺中港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申請單」(如附表),以書面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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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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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於作業期間,人員及作業之安全,應自行負責,並投保適當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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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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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進行船舶含油廢棄物作業期間,應確保相關管路接頭接妥無虞,並與船方保持聯繫,防止發生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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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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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作業造成污染事件時,須立即採取足以處理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本分公司監控中心04-26642390/04-26562164,另清理業者應賠償造成之污染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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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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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於港區作業期間所發生之任何事故及衍生之任何責任,均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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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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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向主管機關申報清除或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時,應副知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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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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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使用船舶為清理作業,船舶出入港應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並應向本分公司申請租用碼頭與場地及依有關規定申請停靠並依費率表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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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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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進入港區作業所需人員、車輛,應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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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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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業者於港區從事船舶含油廢棄物清理業務,本分公司得隨時派員督導,業者應遵守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商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有違法、違規或妨礙港區安全與秩序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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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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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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