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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及減量自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辦法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管理及減量辦法」訂定之。
二、名詞定義:
  ()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項目。
  ()相關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明訂盤查項目。
三、本辦法邊界範圍之界定,海域範圍以臺中港主航道中線為中心之半徑20海浬內海域(附圖1),邊界範圍總計207,368公頃(海域部分僅限與本港業務相關之排放源)。陸域以臺中港(以下稱本港)法定港區之陸域面積,土地分區(附圖2)管理:
   ()A區:屬環保局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以上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源,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之公私場所(台中發電廠及中龍鋼鐵公司及其他經公告指定場所)
   ()B-1區:經濟部自行管理單位(中港加工出口區)
   ()B-2區:臺中商港區域(不包含A區及B-1)
四、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稱本分公司)設立推動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及減量之自主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副總經理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港務長及總工程司擔任委員,職業安全衛生處處長為執行秘書,業務處、工程處、維護管理處、秘書處、資訊處、港務處與棧埠事業處處長擔任組長,職業安全衛生處衛生防治科經理為工作小組幹事,上述各處各派1人為工作小組成員。
五、自主管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 (不含工作小組),始得有效。另得聘請專家學者25人為顧問,參與會議提供諮詢。
六、自主管理委員會權責
  ()工作小組研擬(修正)本辦法條文之確認。
  ()本港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期程之減量目標與執行策略之確認。
  ()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自主管理計畫及年度報告之審核檢討。
 
 
第二章 組織分工
七、本分公司處級單位工作分配
  ()職業安全衛生處
    1.會同相關處室研擬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量策略與目標。
    2.會同相關處室研訂、執行、檢討「臺中港區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及減量自主管理計畫」。
    3.定期執行港區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盤查分析。
    4.彙整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年度報告。
    5.提供最佳可行控制設備技術與建議,並舉辦宣導會。
    6.得編列預算,委託專業顧問或研究單位執行。
    7.負責與環保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
  ()業務處
    1.協助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處研擬各期程相關因應對策與減輕方案,以達成現有業者污染減量目標,並得適時納入契約內容執行。
    2.設定新招商對象以低碳、低污染源之產業優先招商進駐。
    3.涉及排放額度分配事項,納入未來招商條件並提出營運所產生之衝擊。
    4.港區業者未配合盤查提供溫室氣體盤查相關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以契約予規範或裁處。
 ()、港務處
   1.協助職業安全衛生處檢討商船、港勤船舶、運輸車輛等交通工具污染減量成效,並研提各期程減量目標。
   2.監控港區作業,減少污染行為。
 ()工程處
   1.於本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融入推動低碳及污染減量之港區設計。
   2.督導港區權責工地並改善工程裸露、施工、車輛揚塵及周邊道路色差等污染行為之防範措施。
   3.配合政策規劃船舶岸電之執行。
 ()、維護管理處
   1.配合污染減量政策,逐年汰換老舊照明設備。
   2.督導港區權責工地並改善工程裸露、施工、車輛揚塵及周邊道路色差等污染行為之防範措施。
 ()棧埠事業處
   1.經由職業安全衛生處之協助,檢討裝卸機具污染減量策略與成效 ,並研提各期程減量目標。
   2.督導港區棧埠作業並改善裝卸車輛、機具產生揚塵及周邊道路色差等污染行為之防範措施。
 () 資訊處
   1.自動化門哨系統建置。
   2.船舶進出港資料與自動化門哨通行車輛數等相關資料之提供。
 () 秘書處
   執行並檢討四省方案。
 
第三章 盤查與檢討
八、執行溫室氣體盤查,應參採環保署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方式(主要係參考國際間ISO/CNS 14064-1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規範),將排放源分為三種範疇:
  ()範疇一為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針對直接來自於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範疇二為能源間接排放源,係指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三為其他間接排放源,由組織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而係來自其他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
九、盤查作業程序:
  ()215日前函送相關溫室氣體盤查表單,並請港區相關單位於331日前提供前一年度資料予委辦單位。
  () 531日前,委辦單位將前一年度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報告初稿送予本分公司。
 
第四章 審核與提送
十、臺中港溫室氣體及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自主管理計畫經自主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前開計畫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本分公司應每四年修正並於當年度627日前函送該局。
十一、本港轄區內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列管應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自主管理計畫之公私場所,
  () 如屬新設場所,其自主管理計畫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應副知本分公司,本分公司續於三十日內提出本港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提送環保局核定。
  ()如屬非新設場所,需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差異說明時,應副知本分公司;差異說明經核定者,亦應將核定結果送達本分公司,本分公司續於三十日內,提出本港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
十二、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年度報告內容應包含與基準年之排放量相比,若超出自主管理計畫核定之排放量,應重新檢討減量措施及目標,並納入相關計畫與報告。
十三、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年度報告需經自主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 930日前,召開自主管理委員會檢討與審核前一年度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報告初稿。
  () 1030日前,修正前開溫室氣體與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報告並函送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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