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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客戶轉售油品予北韓一案說明
  • 類別:

    最新消息
  • 公告日期:

    109-09-30 ~ 109-10-30
  • 點閱率:

    1656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下稱臺中港務分公司) 自105年5月1日起與匯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僑公司)簽訂「臺中港西五號碼頭後線土地與化學品及石油製品儲槽暨附屬設施租賃契約」,提供匯僑公司經營液體化學品及石油製品貨物之裝卸及儲轉業務。
今報導指出,南韓前三大煉油廠「SK」旗下子公司向臺中港承租油槽後竟在公海上以「海上加油」方式輸送給北韓貨輪,經查匯僑公司僅係承攬油商之油品裝卸儲放於自有儲槽,並非轉租予「SK」旗下子公司。
因此,匯僑公司與港務公司之承租作業及儲存貨物,均依法令相關規定辦理,至於船舶是否得進出港,係由航港局依航政及 PSC 審核通過,港務公司始配合進出港作業。惟匯僑公司客戶「SK」旗下子公司,倘其海上駁運違反聯合國安理會2017年9月11日通過之「第2375號決議」,即限制北韓原油和成品油進口國際制裁之規定,臺中港務分公司將要求匯僑公司改善,倘改善後仍不符合雙方契約或法令規定,臺中港務分公司得終止契約。爰此,未來匯僑公司與其客戶「SK」旗下子公司若具有違法事實,本分公司將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此外,匯僑公司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若有違反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章以下貨物流通之規定,如第17條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貨轉運應向海關通報,倘具有虛報貨不實情事者,依該條例第38條之規定,海關按次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倘情節重大者,海關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另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16條,該公司若未依營運許可經營業務從事作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管理機關得廢止該事業營運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提供單位:臺中港務分公司業務處
聯絡人:許哲維經理
聯絡電話:0918-839-016
e-mail address:wei316@twpor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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