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度管制「境內關外」
區內事業高度自主管理,政府低度行政管制。
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等自主管理。
二、稅捐優惠
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貨物、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等。
區內免稅貨物、機器、設備,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而須輸往課稅區,經向海關申請核准者,得免提供稅款擔保。(委外加工簡介PDF/2267KB)
三、營運範圍擴大
(一)業務項目增加:
如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
(二)營運條件寬廣:
享有關務作業調整、租稅優惠、經營業務範圍擴大、貨物存儲時間不受限制及可僱用外勞等有利經營之措施,營運空間較現行物流中心業者寬廣。
(三)加值轉運整合:
自由貿易港區內可進行各項加值加工作業,再轉運出口。
四、貨物自由流通
區內得進儲之物品,除違禁品、毒品、槍械、武器、彈藥等少數物品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他法規命令之輸入規定限制。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或區內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即可進出自由貿易港區。
五、資訊化門禁管制
檢查哨建置影像辨識系統結合關貿網路貨櫃動態資料庫系統,可縮短車輛進出站作業時間,加速轉運作業時效,節省轉口櫃人工押運作業成本。
六、單一窗口服務
除港埠服務業務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或委任,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可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
(二)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三)原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外貨貨主免徵營所稅)
(五)委託加工申請案。。
(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業引進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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